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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158756号“农夫鲜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45072号
2023-11-27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9158756 |
申请人:贵州农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58756号“农夫鲜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0258150号“农夫集市”商标、第15426805号“农夫鲜果及图”商标、第16109747号“农夫直达”商标、第16437067号“农夫商城 Nongfushangcheng及图”商标、第16480979号“农夫工场及图”商标、第18545137号“农夫商标”、第35774916号“农夫石斛”商标、第69067031号“农夫集市”商标、第67272861号“金彩农夫市集及图”商标、第12260766号“農夫公社”商标、第68927392号“农夫园选及图”商标、第16461622号“农夫精选 noofuu.com及图”商标、第29619745号“农夫鲜到”商标、第34219333号“农夫花生”商标、第41477769号“农夫张鲜生”商标、第19064345号“农夫铺子”商标、第20958391号“好农夫”商标、第9395594号“农夫山庄 ”商标、第25334641号“农夫山庄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八、九、十一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八、九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仍为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十至十九均包含文字“农夫”,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58756号“农夫鲜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0258150号“农夫集市”商标、第15426805号“农夫鲜果及图”商标、第16109747号“农夫直达”商标、第16437067号“农夫商城 Nongfushangcheng及图”商标、第16480979号“农夫工场及图”商标、第18545137号“农夫商标”、第35774916号“农夫石斛”商标、第69067031号“农夫集市”商标、第67272861号“金彩农夫市集及图”商标、第12260766号“農夫公社”商标、第68927392号“农夫园选及图”商标、第16461622号“农夫精选 noofuu.com及图”商标、第29619745号“农夫鲜到”商标、第34219333号“农夫花生”商标、第41477769号“农夫张鲜生”商标、第19064345号“农夫铺子”商标、第20958391号“好农夫”商标、第9395594号“农夫山庄 ”商标、第25334641号“农夫山庄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八、九、十一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八、九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仍为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十至十九均包含文字“农夫”,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