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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583901号“SELFMI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21510号
2024-03-21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玛婕形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玛婕形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8期《商标公告》第69583901号“SELFM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ELFMI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86197号、第598396号、第593101号“MIU MI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和拖鞋;帽子和无沿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含义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583901号“SELFMI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玛婕形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玛婕形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8期《商标公告》第69583901号“SELFM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ELFMI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86197号、第598396号、第593101号“MIU MI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和拖鞋;帽子和无沿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含义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583901号“SELFMI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