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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831409A号“LAMPO CLASSIC 1881”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52113号
2020-05-22 00:00:00.0
异议人:吉奥瓦尼兰弗朗奇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方加武
异议人吉奥瓦尼兰弗朗奇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方加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24831409A号“LAMPO CLASSIC 1881”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AMPO CLASSIC 1881”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标志牌;普通金属艺术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42899号“LAMPO”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6类“挂钩(缝纫用品);拉链;衣服饰边”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4831409A号“LAMPO CLASSIC 1881”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方加武
异议人吉奥瓦尼兰弗朗奇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方加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24831409A号“LAMPO CLASSIC 1881”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AMPO CLASSIC 1881”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标志牌;普通金属艺术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42899号“LAMPO”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6类“挂钩(缝纫用品);拉链;衣服饰边”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4831409A号“LAMPO CLASSIC 1881”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