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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767241号“骆驼洲”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46551号
2020-05-12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鲍迪忠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鲍迪忠(原名称:瑞安市心赛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4期《商标公告》第27767241号“骆驼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骆驼洲”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及图”商标、第231562号“骆驼及图”商标、第4919880号、第7594454号等“图形”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接近。被异议商标文字部分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易使相关消费者认为,该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767241号“骆驼洲”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鲍迪忠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鲍迪忠(原名称:瑞安市心赛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4期《商标公告》第27767241号“骆驼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骆驼洲”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及图”商标、第231562号“骆驼及图”商标、第4919880号、第7594454号等“图形”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接近。被异议商标文字部分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易使相关消费者认为,该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767241号“骆驼洲”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