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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55368号“TCCAT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9245号
2023-08-29 00:00:00.0
异议人一: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卡托(德克萨斯州)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徐昕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卡托(德克萨斯州)公司对被异议人徐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255368号“TCCAT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CCAT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上衣;裤子;服装;帽;袜;内衣;围巾;婚纱;皮带(服饰用);鞋”。 异议人一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0928号“TUCANO及图”、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第14360379号“TUCAN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皮衣;裤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二卡托(德克萨斯州)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289874号、第47985016号“CAT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连衣裙;裙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引证商标字母“CATO”,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55368号“TCCAT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卡托(德克萨斯州)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徐昕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卡托(德克萨斯州)公司对被异议人徐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255368号“TCCAT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CCAT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上衣;裤子;服装;帽;袜;内衣;围巾;婚纱;皮带(服饰用);鞋”。 异议人一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0928号“TUCANO及图”、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第14360379号“TUCAN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皮衣;裤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二卡托(德克萨斯州)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289874号、第47985016号“CAT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连衣裙;裙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引证商标字母“CATO”,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55368号“TCCAT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