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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67990号“洁净超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39534号
2021-02-18 00:00:00.0
申请人:张海兵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967990号“洁净超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734684号“洁净达人”商标、第32549469号“洁迹超人”商标、第6623249号“超人SUPERM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区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四个汉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香精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洗面奶、芳香剂(香精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967990号“洁净超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734684号“洁净达人”商标、第32549469号“洁迹超人”商标、第6623249号“超人SUPERM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区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四个汉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香精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洗面奶、芳香剂(香精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