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1471858号“LUMIUMI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6894号
2023-03-01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群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第61471858号“LUMIUM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UMIUMIU”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裤子”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93101号、第686197号“MIU MIU”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浴帽”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双方商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471858号“LUMIUMI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群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第61471858号“LUMIUM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UMIUMIU”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裤子”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93101号、第686197号“MIU MIU”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浴帽”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双方商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471858号“LUMIUMI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