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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541824号“优镁UniMa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83504号
2018-10-12 00:00:00.0
申请人:联合洗衣店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4541824号“优镁UniMa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36564号“优美CONCINN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037006号“优美 YOU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于2018年2月13日被商标局决定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燥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个人用电风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优镁”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优美”文字呼叫相同,在文字组成上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4541824号“优镁UniMa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36564号“优美CONCINN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037006号“优美 YOU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于2018年2月13日被商标局决定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燥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个人用电风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优镁”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优美”文字呼叫相同,在文字组成上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