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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66248号“VENCEL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7219号
2020-03-19 00:00:00.0
异议人:兰精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冼玉明
委托代理人:广州驰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兰精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冼玉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7966248号“VENCE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ENCEL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6类“描图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小册子;海报;宣传画;文件夹;纸制或卡纸板制标签;传单;名片;笔记本”商品、第24类“纺织织物;绣花图案布;纺织用玻璃纤维织物;床上用毯;纺织品制桌旗;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横幅;丝绒绢画;家庭日用纺织品;纺织品制家具罩”商品、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市场营销研究;人员招收;开商业发票服务;开发票;会计;广告宣传本的出版”服务上。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被异议人在第16类、第24类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VENCEL及图”商标提出了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442949号、第24929930号、第24929930A号“TENCEL”商标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41701号“TENCEL”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6类“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笔记本;小册子;海报”等、第24类“纺织织物;绣花图案布;纺织用玻璃纤维织物;床上用毯;纺织品制桌旗”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有其他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966248号“VENCEL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冼玉明
委托代理人:广州驰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兰精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冼玉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7966248号“VENCE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ENCEL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6类“描图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小册子;海报;宣传画;文件夹;纸制或卡纸板制标签;传单;名片;笔记本”商品、第24类“纺织织物;绣花图案布;纺织用玻璃纤维织物;床上用毯;纺织品制桌旗;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横幅;丝绒绢画;家庭日用纺织品;纺织品制家具罩”商品、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市场营销研究;人员招收;开商业发票服务;开发票;会计;广告宣传本的出版”服务上。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被异议人在第16类、第24类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VENCEL及图”商标提出了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442949号、第24929930号、第24929930A号“TENCEL”商标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41701号“TENCEL”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6类“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笔记本;小册子;海报”等、第24类“纺织织物;绣花图案布;纺织用玻璃纤维织物;床上用毯;纺织品制桌旗”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有其他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966248号“VENCEL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