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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47427号“海天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34969号
2021-10-26 00:00:00.0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海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天裕禾(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波斯卡特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海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天裕禾(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5047427号“海天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天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洁肤乳液;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剂;化妆品;香精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4806号“海天HAITIAN及图”商标、第3448496号“HADAY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文秘服务;税务准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差别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948088号“HADAY”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清洁制剂;杀菌清洁剂;厕所清洗剂;去油剂”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酱油”商品上的“海天HAITIAN”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关联性较弱,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亦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047427号“海天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天裕禾(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波斯卡特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海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天裕禾(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5047427号“海天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天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洁肤乳液;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剂;化妆品;香精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4806号“海天HAITIAN及图”商标、第3448496号“HADAY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文秘服务;税务准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差别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948088号“HADAY”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清洁制剂;杀菌清洁剂;厕所清洗剂;去油剂”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酱油”商品上的“海天HAITIAN”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关联性较弱,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亦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047427号“海天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