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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40047号“BIO TIANF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80127号
2021-06-23 00:00:00.0
异议人: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被异议人: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第42340047号“BIO TIANF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IO TIANF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氨;酸;酒精;工业用果胶;水软化剂;肥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5088号、第185079号“天府牌TIANFUPAI及图”商标,第1224428号、第1395021号、第4829724号“天府TIANF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氢;氮;蓄电池硫酸;硝酸钠;氩;混合肥料;化学肥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外观上较为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尿素”商品上的“天府牌TIANFUPAI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具有一定关联性,且双方商标亦构成近似商标,故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340047号“BIO TIANF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被异议人: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第42340047号“BIO TIANF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IO TIANF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氨;酸;酒精;工业用果胶;水软化剂;肥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5088号、第185079号“天府牌TIANFUPAI及图”商标,第1224428号、第1395021号、第4829724号“天府TIANF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氢;氮;蓄电池硫酸;硝酸钠;氩;混合肥料;化学肥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外观上较为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尿素”商品上的“天府牌TIANFUPAI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具有一定关联性,且双方商标亦构成近似商标,故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340047号“BIO TIANF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