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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482909号“坤驼KUNTU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5165号
2022-06-21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2482909 |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彦志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彦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2482909号“坤驼KUNTU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坤驼KUNTU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服装带(衣服);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第231562号“骆驼牌及图”、第3596417号、第3511348号、第4919880号“图形”、第3477203号“骆驼LUOTUO及图”、第3515856号、第12429506号“骆驼”、第3993666号、第4584311号、第4590702号“骆驼 CAMEL”、第3816390号、第12429521号“LUOTUO”、第4649089号、第8039706号、第7977769号“CAMEL”、第3655999号“美驼”、第3656000号“皇驼”、第3656001号“名驼”、第3656002号“圣驼”、第27108102号“小驼”、第32205790号“户驼”、第3720435号“驼王”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袜;腰带”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如予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骆驼牌及图”、“图形”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存在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482909号“坤驼KUNTU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彦志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彦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2482909号“坤驼KUNTU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坤驼KUNTU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服装带(衣服);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第231562号“骆驼牌及图”、第3596417号、第3511348号、第4919880号“图形”、第3477203号“骆驼LUOTUO及图”、第3515856号、第12429506号“骆驼”、第3993666号、第4584311号、第4590702号“骆驼 CAMEL”、第3816390号、第12429521号“LUOTUO”、第4649089号、第8039706号、第7977769号“CAMEL”、第3655999号“美驼”、第3656000号“皇驼”、第3656001号“名驼”、第3656002号“圣驼”、第27108102号“小驼”、第32205790号“户驼”、第3720435号“驼王”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袜;腰带”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如予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骆驼牌及图”、“图形”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存在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482909号“坤驼KUNTU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