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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09000号“ANKANGNIA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20598号
2021-02-18 00:00:00.0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祖泉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祖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6期《商标公告》第33409000号“ANKANGNI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ANKANGNIA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袜;成品衣;领带;手套(服装);运动服;童装;裤子”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08374号“TUCANO;啄木鸟及图”、第680930号“图形”、第1541673号“TUCAN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皮衣;裤子;手套;袜”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来自于同一主体,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误购,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409000号“ANKANGNIA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祖泉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祖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6期《商标公告》第33409000号“ANKANGNI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ANKANGNIA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袜;成品衣;领带;手套(服装);运动服;童装;裤子”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08374号“TUCANO;啄木鸟及图”、第680930号“图形”、第1541673号“TUCAN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皮衣;裤子;手套;袜”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来自于同一主体,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误购,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409000号“ANKANGNIA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