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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149386号“苏缪缪”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3380号
2020-03-11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王严海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严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6期《商标公告》第27149386号“苏缪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苏缪缪”指定使用于第25类“内衣;服装;裤子”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47249号“缪缪”、第11645339号“MIU MIU”、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86197号、第593101号、第598396号“MIU MIU”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演出服;婚纱;服装”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和误导性,其注册和使用易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149386号“苏缪缪”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王严海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严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6期《商标公告》第27149386号“苏缪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苏缪缪”指定使用于第25类“内衣;服装;裤子”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47249号“缪缪”、第11645339号“MIU MIU”、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86197号、第593101号、第598396号“MIU MIU”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演出服;婚纱;服装”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和误导性,其注册和使用易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149386号“苏缪缪”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