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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54933号“熊掌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38062号
2018-12-17 00:00:00.0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54933号“熊掌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公司,也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之一。商标局引证的第10533791号“熊掌”商标、第482141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一旦上述引证商标被撤销,申请商标将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商标局引证的第26854549号图形商标、第4737490号“贵族猫ROYAL CA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故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熊掌号”与引证商标一“熊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54933号“熊掌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公司,也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之一。商标局引证的第10533791号“熊掌”商标、第482141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一旦上述引证商标被撤销,申请商标将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商标局引证的第26854549号图形商标、第4737490号“贵族猫ROYAL CA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故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熊掌号”与引证商标一“熊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