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国际注册第136825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18783号
2019-09-05 00:00:00.0
申请人:FORCEPOINT LLC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82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88067号“HONGYESHENG及图”商标、第6079111号“RATT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被提出撤销申请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用于数据、网络和通信安全及保护的计算机软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监视器(计算机硬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外观设计、视觉效果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82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88067号“HONGYESHENG及图”商标、第6079111号“RATT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被提出撤销申请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用于数据、网络和通信安全及保护的计算机软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监视器(计算机硬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外观设计、视觉效果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