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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164433号“澳大科氏 AOD’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33923号
2023-05-04 00:00:00.0
申请人:江西仁仁健康微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64433号“澳大科氏 AOD’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复审期间,原申请人名称江西仁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西仁仁健康微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21200号“马利美膳 MAURIMIX及图”商标、第27421228号“袋鼠牌 KANGAROO及图”商标、第1798388号“MAURI及图”商标、第8402207号图形商标和第6663722号“考博兰庄园 COBRAM EST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尚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五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由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商品类别已覆盖申请商标的商品类别,故引证商标五是否进行续展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64433号“澳大科氏 AOD’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复审期间,原申请人名称江西仁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西仁仁健康微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21200号“马利美膳 MAURIMIX及图”商标、第27421228号“袋鼠牌 KANGAROO及图”商标、第1798388号“MAURI及图”商标、第8402207号图形商标和第6663722号“考博兰庄园 COBRAM EST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尚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五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由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商品类别已覆盖申请商标的商品类别,故引证商标五是否进行续展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