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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338789号“ALLBIRD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31393号
2020-03-26 00:00:00.0
异议人:欧贝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省优投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贝姿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省优投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9期《商标公告》第24338789号“ALLBIRD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LLBIRDS”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文秘;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申请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32250号“ALLBIRDS”商标已被我局依法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到中国受保护的第1303983号“AWBIRD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形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被异议人申请的第19289284号“罗莱夏朵”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已在异议复审程序中不予注册。在被异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被异议人的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除专利代理)”项目,故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被异议人作为从事商标代理的企业组织,却在与其商标代理等不相关的“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规定。虽然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异议人已向工商部门提出经营范围的变更,删除了“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除专利代理)”经营项目,但是,该变更经营范围的行为不应视为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已经消除,否则《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立法目的将因被异议人的规避行为而落空。综上所述,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4338789号“ALLBIRD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省优投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贝姿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省优投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9期《商标公告》第24338789号“ALLBIRD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LLBIRDS”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文秘;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申请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32250号“ALLBIRDS”商标已被我局依法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到中国受保护的第1303983号“AWBIRD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形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被异议人申请的第19289284号“罗莱夏朵”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已在异议复审程序中不予注册。在被异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被异议人的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除专利代理)”项目,故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被异议人作为从事商标代理的企业组织,却在与其商标代理等不相关的“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规定。虽然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异议人已向工商部门提出经营范围的变更,删除了“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除专利代理)”经营项目,但是,该变更经营范围的行为不应视为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已经消除,否则《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立法目的将因被异议人的规避行为而落空。综上所述,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4338789号“ALLBIRD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