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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2277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44935号
2020-12-25 00:00:00.0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翟曙光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翟曙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第3872277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220号“啄木鸟”、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第680930号“图形”、第1541673号“TUCAN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皮衣、裤子、外套”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72277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翟曙光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翟曙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第3872277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220号“啄木鸟”、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第680930号“图形”、第1541673号“TUCAN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皮衣、裤子、外套”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72277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