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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00326号“海谷天”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74718号
2021-06-10 00:00:00.0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天明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天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1000326号“海谷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谷天”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48510号“海天及图”商标,第1149240号“海天HAI TIA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糖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932377号“海天及图”商标,第3448496号“HADA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商业管理辅助”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差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0类“酱油”商品上的“海天HAI TIAN”商标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区别明显,二者共存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海谷天”与异议人字号“海天”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不能认定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进而损害其字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00326号“海谷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天明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天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1000326号“海谷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谷天”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48510号“海天及图”商标,第1149240号“海天HAI TIA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糖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932377号“海天及图”商标,第3448496号“HADA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商业管理辅助”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差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0类“酱油”商品上的“海天HAI TIAN”商标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区别明显,二者共存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海谷天”与异议人字号“海天”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不能认定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进而损害其字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00326号“海谷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