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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93033号“创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69304号重审第0000001332号
2019-06-20 00:00:00.0
申请人:上海启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69304号《关于第22393033号“创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72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1323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7252号行政判决书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在北京市高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8721号“创世 TRANDS及图”商标、第1672965号“创世 TRAND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均刊登在第1620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69304号《关于第22393033号“创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72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1323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7252号行政判决书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在北京市高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8721号“创世 TRANDS及图”商标、第1672965号“创世 TRAND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均刊登在第1620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