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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620589号“卢氏槲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187号
2023-07-31 00:00:00.0
申请人:豫卢氏人家(河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20589号“卢氏槲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愿意放弃在“谷类制品;面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料;锅巴;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23845号“卢氏藏傢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31562号“卢氏Lu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722330号“卢氏蜜蜂园LUSHIFENGMI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057090号“卢氏老磨坊lushilaomof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会导致公众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年糕;粽子;叶儿粑;糯米年糕”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6月27日第1845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愿意放弃在“谷类制品;面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料;锅巴;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卢氏槲包”用在指定使用的“年糕;调叶儿粑;糯米年糕”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年糕;调叶儿粑;糯米年糕”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谷类制品;面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料;锅巴;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20589号“卢氏槲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愿意放弃在“谷类制品;面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料;锅巴;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23845号“卢氏藏傢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31562号“卢氏Lu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722330号“卢氏蜜蜂园LUSHIFENGMI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057090号“卢氏老磨坊lushilaomof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会导致公众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年糕;粽子;叶儿粑;糯米年糕”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6月27日第1845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愿意放弃在“谷类制品;面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料;锅巴;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卢氏槲包”用在指定使用的“年糕;调叶儿粑;糯米年糕”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年糕;调叶儿粑;糯米年糕”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谷类制品;面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料;锅巴;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