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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899103号“RCL-69”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96043号
2023-10-23 00:00:00.0
申请人:特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99103号“RCL-6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仅保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二氧化钛商品以及第2类二氧化钛(颜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05245号“RRCL”商标、第12486956号“RCI及图”商标、第12899916号“RCI Rhone Chimie Industrie及图”商标、第18990501号“RCL-69”商标、第12899915号“RCI Rhone Chimie Industr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将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37227号“RC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整体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具有固有注册性,同时经过申请人长期且大量的使用,已经同申请人之间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用作商标注册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于放弃之外的复审商品上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网络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表示,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工业用二氧化钛、二氧化钛(颜料)二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本案复审范围为申请商标在前述二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在着色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本案中,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二氧化钛、二氧化钛(颜料)二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工业用二氧化钛、二氧化钛(颜料)二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99103号“RCL-6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仅保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二氧化钛商品以及第2类二氧化钛(颜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05245号“RRCL”商标、第12486956号“RCI及图”商标、第12899916号“RCI Rhone Chimie Industrie及图”商标、第18990501号“RCL-69”商标、第12899915号“RCI Rhone Chimie Industr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将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37227号“RC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整体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具有固有注册性,同时经过申请人长期且大量的使用,已经同申请人之间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用作商标注册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于放弃之外的复审商品上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网络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表示,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工业用二氧化钛、二氧化钛(颜料)二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本案复审范围为申请商标在前述二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在着色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本案中,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二氧化钛、二氧化钛(颜料)二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工业用二氧化钛、二氧化钛(颜料)二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