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2976550号“澳洋绿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71388号
2019-11-13 00:00:00.0
申请人:江苏澳洋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76550号“澳洋绿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9242号“澳洋 AO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且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澳洋绿地”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文字“澳洋”,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76550号“澳洋绿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9242号“澳洋 AO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且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澳洋绿地”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文字“澳洋”,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