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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68714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301909号
2019-12-10 00:00:00.0
申请人:大润丰(深圳)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集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71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23193号“北盛仓及图”商标、第17675173A号图形商标、第17675318A号图形商标、第10103484号“伊农粮品 YI NONG NATURAL GR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构图设计、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深圳集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71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23193号“北盛仓及图”商标、第17675173A号图形商标、第17675318A号图形商标、第10103484号“伊农粮品 YI NONG NATURAL GR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构图设计、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