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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79215号“MIUMIUXI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15610号
2021-09-13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上海立华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立华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2479215号“MIUMIUX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UMIUXIU”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商标以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86197号“MIU MIU”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上衣;帽子和无沿帽;鞋和拖鞋”、“服装;服装绶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MIU MIU”,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被异议商标“MIUMIUXIU”为普通印刷体的文字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未侵犯异议人在先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479215号“MIUMIUXI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上海立华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立华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2479215号“MIUMIUX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UMIUXIU”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商标以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86197号“MIU MIU”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上衣;帽子和无沿帽;鞋和拖鞋”、“服装;服装绶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MIU MIU”,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被异议商标“MIUMIUXIU”为普通印刷体的文字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未侵犯异议人在先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479215号“MIUMIUXI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