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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092659号“老城隍廟 本帮味道 海派文化 FROM S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50365号
2021-08-30 00:00:00.0
申请人:上海老城隍庙五香豆食品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上海老城隍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92659号“老城隍廟 本帮味道 海派文化 FROM 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予上海老城隍庙五香豆食品有限公司,与第621978号商标、第1358952号商标、第1397105号商标、第20533218号商标、第20533219号商标、第38393591A号商标、第41046778号商标、第1043023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92659号“老城隍廟 本帮味道 海派文化 FROM 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予上海老城隍庙五香豆食品有限公司,与第621978号商标、第1358952号商标、第1397105号商标、第20533218号商标、第20533219号商标、第38393591A号商标、第41046778号商标、第1043023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