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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76319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90644号
2019-11-29 00:00:00.0
申请人:广州多伦兹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631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9874号“璞金及图”商标、第3446555号“文华东方及图”商标、第3446564号“MANDARIN ORIEN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天猫店铺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宝石(珠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各引证商标图形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631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9874号“璞金及图”商标、第3446555号“文华东方及图”商标、第3446564号“MANDARIN ORIEN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天猫店铺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宝石(珠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各引证商标图形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