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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526880A号“澳驼”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86019号
2022-07-11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1526880A |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振生
委托代理人:保定腾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振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1526880A号“澳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澳驼”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服装”、第35类“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多类商品和服务上,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第25类、第35类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第231562号“骆驼牌及图”、第3596417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皮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11348号、第4919880号“图形”、第3477203号“骆驼及图”、第12429506号“骆驼”、第12429521号“LUOTUO”、第7977769号“CAMEL”、第3655999号“美驼”、第3656000号“皇驼”、第3656001号“名驼”、第3656002号“圣驼”、第28452181号“小驼”、第11371409号“骆驼客”、第3539687号“CAMELCROWN及图”、第CAMELCROWN号“图形”、第4512532号“皇家骆驼”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包括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第35类“广告传播;商业管理咨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或服务虽然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将其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3596417号“图形”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不易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526880A号“澳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振生
委托代理人:保定腾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振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1526880A号“澳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澳驼”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服装”、第35类“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多类商品和服务上,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第25类、第35类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第231562号“骆驼牌及图”、第3596417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皮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11348号、第4919880号“图形”、第3477203号“骆驼及图”、第12429506号“骆驼”、第12429521号“LUOTUO”、第7977769号“CAMEL”、第3655999号“美驼”、第3656000号“皇驼”、第3656001号“名驼”、第3656002号“圣驼”、第28452181号“小驼”、第11371409号“骆驼客”、第3539687号“CAMELCROWN及图”、第CAMELCROWN号“图形”、第4512532号“皇家骆驼”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包括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第35类“广告传播;商业管理咨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或服务虽然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将其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3596417号“图形”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不易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526880A号“澳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