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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092428号“BREADM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66782号
2020-07-03 00:00:00.0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快贝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快贝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1期《商标公告》第28092428号“BREADM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READMA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剂;洗发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46244号“S及图”商标、第6623249号“超人SUPERMAN S及图”商标、第23743049号“SUPERM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非医用沐浴盐;香波”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造型特征、整体外观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所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造型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对异议人著作权构成侵犯。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092428号“BREADM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快贝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快贝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1期《商标公告》第28092428号“BREADM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READMA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剂;洗发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46244号“S及图”商标、第6623249号“超人SUPERMAN S及图”商标、第23743049号“SUPERM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非医用沐浴盐;香波”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造型特征、整体外观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所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造型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对异议人著作权构成侵犯。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092428号“BREADM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