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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05679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93078号
2020-09-07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云朝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云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190567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足球鞋;帽子;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3539692号“CAMELCROWN及图”、第3655850号、第4919880号、第3596417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图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公众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905679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云朝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云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190567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足球鞋;帽子;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3539692号“CAMELCROWN及图”、第3655850号、第4919880号、第3596417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图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公众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905679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