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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715700号“STN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04526号
2023-09-13 00:00:00.0
异议人:施塔迪维拉斯西班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艾恩莱弗服装有限公司
异议人施塔迪维拉斯西班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艾恩莱弗服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5715700号“STN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TNR”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45106号“STR”、在先注册的第11938150号“STR”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等。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715700号“STN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艾恩莱弗服装有限公司
异议人施塔迪维拉斯西班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艾恩莱弗服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5715700号“STN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TNR”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45106号“STR”、在先注册的第11938150号“STR”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等。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715700号“STN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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