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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860415号“燕 OATS HOUSE 燕麦小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55775号
2023-12-19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9860415 |
申请人:内蒙古燕谷坊生态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60415号“燕 OATS HOUSE 燕麦小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显著性较高,具备注册商标的固有显著特征和易于识别的特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06421号“燕 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7281号“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9072号“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57067号“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42558号“燕 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825205号“燕 燕庄 YAN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832211号“燕妤堂 YANYU NEST 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984412号“燕牌 SWALLOW 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59639号“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10105号“燕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5396号“燕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8289871号“燕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4915202号“燕 燕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3229931号“潮品冻龄燕 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9661359号“燕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在先存在包含有汉字“燕麦”的商标得以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二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十二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至十五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燕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60415号“燕 OATS HOUSE 燕麦小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显著性较高,具备注册商标的固有显著特征和易于识别的特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06421号“燕 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7281号“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9072号“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57067号“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42558号“燕 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825205号“燕 燕庄 YAN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832211号“燕妤堂 YANYU NEST 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984412号“燕牌 SWALLOW 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59639号“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10105号“燕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5396号“燕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8289871号“燕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4915202号“燕 燕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3229931号“潮品冻龄燕 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9661359号“燕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在先存在包含有汉字“燕麦”的商标得以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二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十二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至十五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燕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