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079235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43796号
2021-04-08 00:00:00.0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桐乡市濮院右禾服装网店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桐乡市濮院右禾服装网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4079235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皮衣;内衣;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帽;童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第680930号“图形”、第1541673号“TUCAN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皮衣;裤子”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细微,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抄袭、摹仿,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79235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桐乡市濮院右禾服装网店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桐乡市濮院右禾服装网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4079235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皮衣;内衣;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帽;童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第680930号“图形”、第1541673号“TUCAN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皮衣;裤子”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细微,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抄袭、摹仿,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79235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