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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79860号“王牌战士ACE FOR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00170号
2020-12-31 00:00:00.0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79860号“王牌战士ACE FOR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04组别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权利。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4764472号“农定天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078797号“王牌战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595470号“战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86298号“BLUEDEL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8198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652624号“暖度门窗 Warm door and wind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8049137号“PIND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4416947号“PYRAMIX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文字构成、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因本案情形涉及于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不宜对外公开,恳请贵局对本案裁决文书不予公开。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广告;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软件出版框架下的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的商标信息、百度百科关于《王牌战士ACE FORCE》的介绍、关于《王牌战士ACE FORCE》宣传报道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的专用期于2019年12月20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故驳回决定中针对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软件出版框架下的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此外,申请人称本案涉及其商业机密,故而请求对本案裁决文书不公开,但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软件出版框架下的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79860号“王牌战士ACE FOR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04组别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权利。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4764472号“农定天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078797号“王牌战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595470号“战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86298号“BLUEDEL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8198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652624号“暖度门窗 Warm door and wind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8049137号“PIND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4416947号“PYRAMIX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文字构成、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因本案情形涉及于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不宜对外公开,恳请贵局对本案裁决文书不予公开。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广告;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软件出版框架下的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的商标信息、百度百科关于《王牌战士ACE FORCE》的介绍、关于《王牌战士ACE FORCE》宣传报道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的专用期于2019年12月20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故驳回决定中针对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软件出版框架下的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此外,申请人称本案涉及其商业机密,故而请求对本案裁决文书不公开,但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软件出版框架下的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