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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603363号“JR JONATHAN & RICHA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07075号
2019-05-20 00:00:00.0
申请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闻商标代理有限责任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03363号“JR JONATHAN & RICH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30996号“天仁J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JR JONATHAN & RICHARD”整体与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闻商标代理有限责任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03363号“JR JONATHAN & RICH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30996号“天仁J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JR JONATHAN & RICHARD”整体与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