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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37117号“MIUMIUNAILSALO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0530号
2024-10-30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汪霞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汪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0237117号“MIUMIUNAILSAL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UMIUNAILSALON”指定使用于第35类“人事管理;寻找赞助”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69657号“MIU MIU”商标,在先注册的第32460530号、第49575588号“MIU MIU”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办公事务;户外广告;会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MIU MIU”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237117号“MIUMIUNAILSAL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汪霞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汪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0237117号“MIUMIUNAILSAL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UMIUNAILSALON”指定使用于第35类“人事管理;寻找赞助”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69657号“MIU MIU”商标,在先注册的第32460530号、第49575588号“MIU MIU”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办公事务;户外广告;会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MIU MIU”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237117号“MIUMIUNAILSAL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