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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920587号“WAHOO SYSTM”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05404号
2024-01-22 00:00:00.0
异议人:雅虎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万虎健身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异议人雅虎公司对被异议人万虎健身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1期《商标公告》第68920587号“WAHOO SYST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AHOO SYSTM”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体育培训;体育教练;组织自行车赛”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09403号“YAHOO”、第40027533号“YAHOO!”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流动图书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雅虎YAHOO!”商标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字母“WAHOO”与异议人商标字母差异细微,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920587号“WAHOO SYST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万虎健身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异议人雅虎公司对被异议人万虎健身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1期《商标公告》第68920587号“WAHOO SYST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AHOO SYSTM”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体育培训;体育教练;组织自行车赛”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09403号“YAHOO”、第40027533号“YAHOO!”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流动图书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雅虎YAHOO!”商标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字母“WAHOO”与异议人商标字母差异细微,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920587号“WAHOO SYST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