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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291909号“IMA CMA CERTIFIED MANAGEMENT ACCOUNTA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87958号
2021-07-13 00:00:00.0
申请人:管理会计师协会
委托代理人:李乔安许允立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91909号“IMA CMA CERTIFIED MANAGEMENT ACCOUNTA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领先的国际管理会计师组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24336号“I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69474号“IMa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369406号“伟创英图Weichuangyingtu i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22397号“中肉协 C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942167号“中肉协 C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379962号“厂商会检定中心CMA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LABORATORIES C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同时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六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中文官网介绍、各引证商标所有人网页截图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我局未收到申请人所提交的共存事宜相关文件。且截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IMA CMA CERTIFIED MANAGEMENT ACCOUNTANT”整体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计算机系统分析;云计算;数据加密服务;计算机编程;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电子数据存储;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技术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测量、化妆品研究、提供在线、非下载软件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或体现的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计算机系统分析;云计算;数据加密服务;计算机编程;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电子数据存储;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李乔安许允立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91909号“IMA CMA CERTIFIED MANAGEMENT ACCOUNTA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领先的国际管理会计师组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24336号“I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69474号“IMa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369406号“伟创英图Weichuangyingtu i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22397号“中肉协 C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942167号“中肉协 C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379962号“厂商会检定中心CMA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LABORATORIES C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同时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六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中文官网介绍、各引证商标所有人网页截图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我局未收到申请人所提交的共存事宜相关文件。且截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IMA CMA CERTIFIED MANAGEMENT ACCOUNTANT”整体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计算机系统分析;云计算;数据加密服务;计算机编程;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电子数据存储;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技术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测量、化妆品研究、提供在线、非下载软件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或体现的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计算机系统分析;云计算;数据加密服务;计算机编程;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电子数据存储;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