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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40944号“崂海天”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49910号
2021-04-19 00:00:00.0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姚桂华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姚桂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40840944号“崂海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崂海天”指定使用于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9240号、第1478101号“海天HAITIAN”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食盐;酱油”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48496号“HADAY及图”商标、第36071820号“海天娅米”商标、第1324806号“海天HAITIAN及图”商标、第21932377号“海天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酱油”商品上的“海天HAITIAN”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840944号“崂海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姚桂华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姚桂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40840944号“崂海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崂海天”指定使用于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9240号、第1478101号“海天HAITIAN”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食盐;酱油”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48496号“HADAY及图”商标、第36071820号“海天娅米”商标、第1324806号“海天HAITIAN及图”商标、第21932377号“海天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酱油”商品上的“海天HAITIAN”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840944号“崂海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