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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12858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05443号
2023-04-13 00:00:00.0
申请人:富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285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7111号“佬洋车及图”商标、第4049145号图形商标、第36468774号“COACH NEW YO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已因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第60244553号、第62660819号图形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和使用的共存同意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出具的同意第60244553号、第62660819号图形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和使用的共存同意书、申请人商标详情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9704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15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9828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15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高度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风帽(服装)、领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出具共存同意书并未涉及本案申请商标,且前已述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高度近似的商标,即使考虑到两商标所有人就本案申请商标达成共存协议,也不能消除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285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7111号“佬洋车及图”商标、第4049145号图形商标、第36468774号“COACH NEW YO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已因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第60244553号、第62660819号图形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和使用的共存同意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出具的同意第60244553号、第62660819号图形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和使用的共存同意书、申请人商标详情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9704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15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9828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15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高度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风帽(服装)、领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出具共存同意书并未涉及本案申请商标,且前已述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高度近似的商标,即使考虑到两商标所有人就本案申请商标达成共存协议,也不能消除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