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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86746号“星婷美XINGTINGME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12744号
2020-10-22 00:00:00.0
异议人: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晓华
异议人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晓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0期《商标公告》第36086746号“星婷美XINGTINGM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星婷美XINGTINGMEI”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23399号“婷美”、第1971725号、第2022005号“婷美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浴液”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086746号“星婷美XINGTINGME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李晓华
异议人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晓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0期《商标公告》第36086746号“星婷美XINGTINGM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星婷美XINGTINGMEI”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23399号“婷美”、第1971725号、第2022005号“婷美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浴液”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086746号“星婷美XINGTINGME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