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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48824号“道明信息Daoming Inform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4580号
2020-01-08 00:00:00.0
申请人:江苏道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48824号“道明信息Daoming Inform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41048号“明道”商标、第28877681号“明道mingdao.com”商标、第9841551号“明道 明工作之道mingdao.com”商标、第17359735号“睦合达MUHED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由中文“道明信息”、英文“Daoming Information”及图形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48824号“道明信息Daoming Inform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41048号“明道”商标、第28877681号“明道mingdao.com”商标、第9841551号“明道 明工作之道mingdao.com”商标、第17359735号“睦合达MUHED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由中文“道明信息”、英文“Daoming Information”及图形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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