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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320281号“燕谷坊YANGUFANG 燕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18222号
2023-11-14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7320281 |
申请人:内蒙古燕谷坊生态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20281号“燕谷坊YANGUFANG 燕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139244号“燕谷农场yangunongc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16185号“金燕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0105号“燕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57281号“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91042号“燕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57067号“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69072号“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42558号“燕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59639号“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984412号“燕牌SWALLOW 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9661359号“燕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8825205号“燕庄 YANZ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3229931号“潮品冻龄燕 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4915202号“燕庄 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5165241号“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542558号“燕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4706421号“燕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在显著部分、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排列组合方式、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其中显著识别部分“燕谷坊”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燕谷农场”、引证商标二“金燕谷”、引证商标三、五、十的显著识别部分“燕牌”、引证商标四、六、七、八、九、十六、十七的显著识别部分“燕 ”、引证商标十一“燕网”、引证商标十二、十四的显著识别部分“燕庄”、引证商标十三“潮品冻龄燕”均含“燕”字,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十六、十七存在特定关联或产生系列商标的关联联想,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燕及图”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的显著识别部分“燕及图”、引证商标十五“燕及图”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9类“食用油;奶昔”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30类“以茶为主的饮料;豆浆精”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第32类“汽水”等商品、引证商标三、四、六至十七核定使用的第29类“食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20281号“燕谷坊YANGUFANG 燕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139244号“燕谷农场yangunongc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16185号“金燕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0105号“燕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57281号“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91042号“燕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57067号“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69072号“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42558号“燕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59639号“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984412号“燕牌SWALLOW 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9661359号“燕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8825205号“燕庄 YANZ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3229931号“潮品冻龄燕 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4915202号“燕庄 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5165241号“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542558号“燕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4706421号“燕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在显著部分、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排列组合方式、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其中显著识别部分“燕谷坊”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燕谷农场”、引证商标二“金燕谷”、引证商标三、五、十的显著识别部分“燕牌”、引证商标四、六、七、八、九、十六、十七的显著识别部分“燕 ”、引证商标十一“燕网”、引证商标十二、十四的显著识别部分“燕庄”、引证商标十三“潮品冻龄燕”均含“燕”字,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十六、十七存在特定关联或产生系列商标的关联联想,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燕及图”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的显著识别部分“燕及图”、引证商标十五“燕及图”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9类“食用油;奶昔”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30类“以茶为主的饮料;豆浆精”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第32类“汽水”等商品、引证商标三、四、六至十七核定使用的第29类“食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