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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73306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2003号
2020-03-09 00:00:00.0
异议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舜企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京
异议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0期《商标公告》第2973306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池;蓄电池;运载工具用电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5198号“骆驼及图”、第3254157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蓄电池;电池;集成电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图形均表现为骆驼图案,整体视觉效果相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73306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舜企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京
异议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0期《商标公告》第2973306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池;蓄电池;运载工具用电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5198号“骆驼及图”、第3254157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蓄电池;电池;集成电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图形均表现为骆驼图案,整体视觉效果相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73306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