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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197925号“GAMEVER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71850号
2022-08-22 00:00:00.0
申请人:乐玩(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97925号“GAMEVER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58987号“金木华府 GW-MAN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61343号“一立易之 INTLIVEGIYIZ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54078号“POLY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158383号“绿袖百货 GREEN LEAD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503767号“春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053966号“金知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251612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8428822号“桂捷 GUIJI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吊牌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广告空间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引证商标七图形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97925号“GAMEVER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58987号“金木华府 GW-MAN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61343号“一立易之 INTLIVEGIYIZ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54078号“POLY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158383号“绿袖百货 GREEN LEAD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503767号“春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053966号“金知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251612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8428822号“桂捷 GUIJI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吊牌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广告空间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引证商标七图形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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