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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602240号“天路飘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4375号
2022-08-20 00:00:00.0
异议人:天津市强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海天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市强源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海天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3602240号“天路飘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路飘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香肠肠衣”。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6883号、第3552575号、第4148199号“飘香PIAOXIANG及图”、第4992623号“飘香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火腿;油炸丸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火腿”商品上的“飘香PIAOXIANG及图”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602240号“天路飘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天津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海天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市强源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海天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3602240号“天路飘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路飘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香肠肠衣”。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6883号、第3552575号、第4148199号“飘香PIAOXIANG及图”、第4992623号“飘香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火腿;油炸丸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火腿”商品上的“飘香PIAOXIANG及图”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602240号“天路飘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