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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703602号“黄猫HUANGM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10147号
2020-08-10 00:00:00.0
申请人:高红卫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03602号“黄猫HUANGM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91531号“HUANGM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续展已无效,第27585381A号“百年黄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审查不予注册,第27391976号“黄猫六 A HM6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330534号“黄貓 純桐HUANG MAO CHUN TONG”商标、第22606453号“黄猫HUANGM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项目上的障碍。申请人放弃“塑钢门窗”商品项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引证商标二的不予注册决定、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复审决定、在先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塑钢门窗”商品上的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人未明确放弃申请商标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申请,故我局予以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防火水泥涂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制地板砖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防火水泥涂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03602号“黄猫HUANGM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91531号“HUANGM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续展已无效,第27585381A号“百年黄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审查不予注册,第27391976号“黄猫六 A HM6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330534号“黄貓 純桐HUANG MAO CHUN TONG”商标、第22606453号“黄猫HUANGM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项目上的障碍。申请人放弃“塑钢门窗”商品项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引证商标二的不予注册决定、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复审决定、在先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塑钢门窗”商品上的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人未明确放弃申请商标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申请,故我局予以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防火水泥涂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制地板砖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防火水泥涂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