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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735858号“WeFreigh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54717号
2019-03-18 00:00:00.0
申请人:威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享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735858号“WeFre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WeFreight”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780572号“WE”商标、第13841054号“WE及图”商标、第1073625号“WE及图”商标、第19296538号“WE及图”商标、第27150695号“WE”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律享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735858号“WeFre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WeFreight”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780572号“WE”商标、第13841054号“WE及图”商标、第1073625号“WE及图”商标、第19296538号“WE及图”商标、第27150695号“WE”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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