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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9205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82846号
2021-06-29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步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步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249205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游泳衣;运动鞋;帽;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55850号、第3619862号、第4919880号、第3622205号“图形”、第3539692号“CAMELCROW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领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可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49205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步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步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249205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游泳衣;运动鞋;帽;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55850号、第3619862号、第4919880号、第3622205号“图形”、第3539692号“CAMELCROW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领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可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49205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